吳男家屬指出,吳男於民國104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,與友人在於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公園內水泥洗手台旁嬉戲、玩水球,但因洗手台旁的鄉公所路燈線路漏電,吳男突遭電擊倒地,急救後先呈現植物人狀態,經治療甦醒,至今仍因腦損受法院監護宣告。

家屬主張,吳男當時年僅19歲,正值精華時期,卻因此事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,大好前程毀於一旦,以新豐鄉公所未盡管理職責為 情趣用品 由,求償新台幣2935萬8294元。

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鄉公所需賠2180萬4530元,但吳男須負20%過失責任,判國賠1761萬9524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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